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项目办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意见》以及河北省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对高速公路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办作为项目法人对所辖的建设项目负总责,筹建处、建管处、筹备组等作为项目实体,具体负责所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类与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内容包括高速公路主线土建工程、连接线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四条 工程建设的管理分为前期工作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两个阶段。前期工作管理包括编制与报批项目建议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报告、地震裂度评价、文物勘察及其合同签署等;工程建设管理包括土地组卷、开工报告、地方工作、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计量支付、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档案管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主要由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体负责搞好协助工作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工程建设主要由项目实体具体实施,项目办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项目办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交通厅。 第七条 项目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委托或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设计单位来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组织设计文件的专家咨询工作;项目实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初测及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办负责组织外业验收与初步设计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交通厅。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委托或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设计单位来组织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项目实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定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制等的管理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外业验收、设计文件初评和上报工作由项目办负责。 第八条 项目办成立由项目办和项目实体主要领导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的领导工作。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由项目办负责,内容包括:制定招评标办法,成立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组织资格预审工作;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报、发售、标前会议、开标、评标及评标报告的报批;签订合同文件等工作。项目实体参加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项目办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裂度评价及文物勘察等工作,报有关部门认定后筹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在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交通厅核备。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土地组卷、用地申请报告及开工报告由项目实体负责编制,项目办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地方工作与征地拆迁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应成立省政府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沿线市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的“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沿线市、县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作的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体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征地、拆迁数量,协商征地和拆迁单价,上报项目办核定。 第十三条 由交通厅或项目办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承包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由当地政府组成的指挥部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办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项目实体负责施工现场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维护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观点,项目办和项目实体均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力争施工过程零伤亡。 第十六条 防汛、防火、防盗组织健全,人员充分,各种防御措施完善可行。 第十七条 树立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意识,除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环保措施外还应遵守当地环保法规,施工完成后,做到改善和提高当地环境状况。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施后,项目实体根据项目办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合同文件,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项目办对项目实体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合同中需要招标的,按交通厅及项目办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在项目实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接受项目办纪检部门、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制止法人和项目实体通过任何方式供应工程用建筑材料,严禁个人插手工程建筑材料采购销售行为。
第七章 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为工程建设质量第一责任单位,项目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体为工程建设质量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实体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实体要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彻底消除质量隐患,按时向项目办报送工程质量月报。项目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会同省质检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和四次不定期质量抽查,并将检查、抽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对现场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根据“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体要对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的实施计划实行审批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体依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工程进度实施具体管理,项目工期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项目办研究解决。项目办对工程进度实施宏观管理,对工程进度负责监督检查,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交通厅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体按要求制订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并报项目办审批,项目办适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体要在每月5日前按照国家各部门要求的固定格式定期向项目办上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完成的重要工作、存在问题及下月的计划安排等报告,项目办汇总后将统一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章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体应保证工程的计量支付符合项目贷款协定(金融组织)、项目批复概算及合同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对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负具体责任。项目办根据项目贷款协定(金融组织)、项目批复概算及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监督、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体要及时向项目办报送月报、季报。月报表须详细地反应项目各合同段的合同价、财务支付情况(包括:财务支付总计、工程支付、变更支付、物价调整、索赔、保留金、材料预付款、动员预付款、扣动员预付款等),反映出工程变更、索赔及工程支付占合同价的比例并预估剩余工程量,反映出概算执行情况。要求项目实体对工程投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总投资。 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工程顺利进行,由项目实体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分别对承包人和监理进行计量支付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 根据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报表),项目办拨付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项目办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对支付报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财务部门负责拨付。
第九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交通厅、项目办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结合批准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变更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公路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招标、投标、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全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图表、图纸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要求有专人负责,做到工程建设和资料收集归档同步。 第三十六条 正版和原件资料按权属保管,但项目实体应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应提供一套文字档案资料,建议以数字存储方式保存备份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为了提高档案资料管理的水平,应积极开发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资源共享,但一定注意档案资料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投资包干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了控制建设投资,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和项目实体各自优势,鼓励项目实体实行土建工程投资包干。 第四十条 投资包干基数为土建工程中标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包干协议书经上级批准后,由项目办与项目实体签署,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双方职责和权益,共同遵守。 第四十二条 该协议书应遵守国家和交通厅项目办现行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包干结余资金项目办与项目实体按3:7的比例分成,分成资金按照4:4:2的比例建立职工奖励、职工福利、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章 工程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项目应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项目办与受委托或招标选择的审计单位签订跟踪审计实施合同。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期的审计工作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审计单位对项目实体实施项目中不符合《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做法应责成及时纠正并报项目办备案。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及项目后评估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交工后,项目实体应及时组织监理及施工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八条 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交通厅主持,重点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交通厅主持,全面考核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项目正式运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由项目办负责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项目实体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为项目的后评估做好准备。
第十四章 其它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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