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厅项目办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厅项目办与施工、监理、咨询服务单位之间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管理,优选施工单位,控制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使项目办的招标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条 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招标两部分。
第二章 资格预审
第五条 资格预审是指业主在正式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申请人应是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主兼营登记公司、施工企业。 第七条 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或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申报资料。 5、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批。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2、资格预审须知。 3、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4、申报资料表。 5、申请人应出具的证明材料目录。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1、投标申请人可以独家申请,也可以组成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2、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须单独提交全套申报文件。 (2)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3、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标段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报送的申报材料,除有申请人本身的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外,还应有实际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队伍的有关资料,如有分包计划还应出具分包人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有权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澄清。如发现资料严重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成立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并聘请有关公路施工、管理、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编写资格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负责对资格预审报告的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纪检部门参与对资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审细则,细则应对申请人以往的公路工程业绩、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财务能力和诉讼及履约情况制定强制性资格评审标准,对其它情况制定一般性资格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应填表格是否全部填写,文字是否清晰可辩; 2、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及授权代理人授权书是否有效; 3、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证是否与拟承担的工程规模相适应; 4、联合体投标时,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如有分包工程,是否提交了分包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可要求投标申请人作概要的说明,符合性检查不合格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按照资格评审细则的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和一般性资格条件评审。评审采用分级评定或打分制的办法。 第十八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各成员单位能力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作量应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应为申请人和分包人能力之和。分包工作量不得超过总工作量的30%。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的工程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应对申请人资格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评审标准同时基本满足一般性资格条件要求,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 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应为通过交通部资信登记的单位或省交通厅认为合格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资审专家组名单应报省交通厅审定,大项目的资审结果必须报省交通厅审查,并报交通部批准。 资格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一般分为工作组、专家组、建设领导小组三个阶段的评审。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述 2、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3、资格评审结果 4、附件: (1)资格预审符合性检查汇总表 (2)资格预审强制性资格标准评审结果汇总表 (3)资格预审一般性资格要求评审结果汇总表 (4)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汇总表 (5)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6)资格预审评审细则。 第三章 招 标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才能购买标书。 第二十六条 评标原则为:中标单位应评标价最低且技术评审最好的单位或价格合理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有关资格预审、评标的情况工作人员一定要保密,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人宴请,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等贿赂行为。出现违反招标纪律情况,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二十八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或资审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书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商务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构成和单价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2、财务能力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是否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包括一般和特殊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的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4、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资质能力是否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能否保证对本工种的资源投入。 5、社会信誉评价。 第三十条 若商务或技术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需要,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书无效。 澄 清
第三十一条 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评审,建设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对所涉及的商务和技术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和澄清,但不应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结果,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不应对投标人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承诺和约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保留或偏差,在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澄清得到改正。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或接受开标后改变投标价或改变标书实质性内容。 评标价 第三十四条 评标价是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商务及技术评审的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算术性修正后,考虑工期、动员预付款需求、临时用地等因素,以统一的标准计算出的标价。 第三十五条 计算评标价时应: 1、扣除暂定金额(保留有竞争性的计日工报价); 2、加上因动员预付款、工期选择以及建设单位征求的技术替代方案等,不同投标条件须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3、加上因临时用地数量或使用期限超过标书规定,需要由建设单位增加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提出的各种"优惠"条件、外汇需求量、技术方案的"优劣"等,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三十七条 评标价的计算不考虑施工期间的价格调整。 定标原则
第三十八条 合同应授予其标书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且评标价最低或评标价合理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的投标人。 评标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标要依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纪检部门参与对整个招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评标工作简介 4、评标结果汇总 5、附件及有关澄清资料 本办法由项目办计统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