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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7-1-10 9:51:08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
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  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分离式立交的结构形式、位置的调整和改变。
4、互通式立交、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四)较小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之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包括:
1、小桥、涵洞、通道、天桥座数的调整和增减,结构形式、以及施工工艺、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结构、数量、位置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上报制,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设计文件后,并经项目办组织文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办对公路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项目办对公路工程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由各筹建管理处对所辖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并报项目办进行核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

第三章 工程变更原则

第八条  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  变更条件
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项目办或交通厅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第十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并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如果变更设计后,其合同价格经核查后,未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2%,而实际的工程数量又不超过或不少于该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单项工程数量的25%时,则该项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不考虑其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变更后工程量由总监办负责核实:并由筹建处进行审核。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办及其所属各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项目办核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项目办。
项目办、各筹建处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一)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以下文件组成:
(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各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项目办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设计变更建议及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较小变更,由各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直接进行批复,并报项目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筹建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初步审查。
项目办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初步审查。
无正当理由,超出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各高速公路总监办应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筹建处应通过相关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各高速公路筹建处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及时组卷归档,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项目办。
项目办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变更费用规定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
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筹建处按比例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项目办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筹建处按合同约定处理,项目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交通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筹建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上报交通厅。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著,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筹建处可逐项申请优化设计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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