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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试行

发表日期:2007-3-21 11:02:07
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意见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机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养护管理、运营收费、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三条  高速公路为公益性事业,各条(段)的收益与整个路网的规模、效益密切相关,为此,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同于其它基本建设项目,需要一定的行政协调和统一的业务指导,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具有特殊的职能。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王作,并依法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全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组织形式和管理范围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项目法人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实施两级管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道路开发有限公司)三个单位为项目法人(以下统称为项目法人),各条(段)设管理处、京石、石太、京张、京津塘高速公路等合资合作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以及将来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成立的经营公司,为项目实体。
    第六条  项目法人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机构设置本着精筒、高效的原则,编制控制在45人(含处级领导成员)以内,领导班子职数5-7人,内设机构报省交通厅审批。各管理处的编制及领导班子职数按省交通厅下达的机构编制文件执行。
    第七条  项目法人分别管理的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保津、宣大、京秦廊坊段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及运营管理;对京石、京张高速公路、京津塘河北段高速公路合作项目,按照己签合同,代表省交通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在京石、保津、京秦廊坊段、宣大高速公路的沿线和出人口用地范围内经营加油站、餐饮业、停车场、车辆维修、宣传牌设置等综合开发业务。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负责石安(含石黄南高营至囊城西立交段)、京秦宝圾至山海关段、京沪河北段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及运营管理。高速公路界定为臣道与连接线交叉处以内范围(以下同);在以上3条(段)高速公路的沿线和出人口用地范围内经营加油站、餐饮业、停车场、车辆维修、宣传牌设置等综合开发业务;负责偿还以上3条(段)高速公路的连接线债务(每条连接线不超过20公里)。
    (三)道路开发中心负责唐津、石黄蔬城西立交至沧州段(含衡水至小榆林支线)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以及运营管理;对石太河北段高速公路代表省交通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在唐津、石黄高速公路的沿线和出人口用地范围内经营加油站、餐饮业、停车场、车辆维修、宣传牌设置等综合开发业务。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筹措和调配、收取通行费和偿还债务。每个项目省交通厅投入35%的资本金。资本金来源为交通部投入、省交通规费收入、财政债券和转让项目收益。项目法人负责筹措除资本金以外"的投资。为此,省交通厅要计算每个项目的投入、清算贷款和其他债务,并将债务手续分别转给项目法人。如果贷款方有异议,维持原贷款合同,但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交通厅办理相应手续。
省交通厅投入资本金与收益分配确定如下:
    (一)石安、京秦宝圾至山海关段与京沪三个项目的高速公路主线按照交通部原批准的概算为基数投入资本金,其余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20公里以内的连接线按省交通厅批准的预算为基数投入资本金,其余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石黄(藁城西立交至南高营段)按省计委或者省交通厅批准的概算为基数投入资本金,其余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石安及京秦高速公路概算中不包括石家庄交通培训中心及南戴河日月湖宾馆的概算)。
    (二)石黄、唐津、保津、宣大高速公路项目按交通部或者省计委、省交通厅原批准的概算为基数投入资本金,其余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
    (三)京张高速公路项目,以交通部批准的概算为基数,省交通厅按照股份比例提供资本金。其余应入股资金,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项目法人获得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贷款,而后偿还资本金。偿还资本金及盈余的收益上解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可在此收益中按照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
    (四)京石、石太高速公路的转让收益由省交通厅掌握使用,用于偿还本条高速公路债务和投入其他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本金,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道路开发中心代表省交通厅分别与合作公司进行收益分配,并可在我方收益中按照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其余收益及时足额上解省交通厅。
    (五)京石高速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按照省交通厅批准的预算为基数投入资本金,其余投资由项目法人筹款偿还省交通厅。服务区经营收入由项目法人掌握使用,用于偿还贷款和管理经费。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管理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总规模以及工期,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高速公路的工程、养护以及服务质量负全面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通知》要求,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期的工程质量,运营期的公路养护质量,以及沿线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自行掌握高速公路运营期的资金收入,用于偿还债务、养护管理及经费支出,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测算,预测每个项目逐年的收支情况、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清偿债务的年限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设、养护计划和质量目标、收费收益以及偿还债务目标,报省交通厅核备,进行目标考核。

项目法人业务职责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及计划管理: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交通厅核备;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重大项目和特殊结构设计监理以及测量和设计文件的专家咨询工作。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初审并报省交通厅核备;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地震裂度评价报告及文物勘察等项工作。经评审并报有关部门认定以后组织实施。在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省交通厅核备;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组织并实施各项前期工作;
    (五)编制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批。向省交通厅呈报公路建设情况统计月报、公路养护工程完成情况以及公路养护质量统计季报,公路建设及养护各项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各条(段)高速公路统计合帐。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
    (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定测、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
    (二)负责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审查监理、施工队伍的资质;编制招标办法;成立招标机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提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组成人员、项目标底并报省交通厅审定。将最终中标人报交通厅审查批准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向省交通厅送审项目征地、拆迁、招标等项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上报省交通厅核定;
    (五)负责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编制开工报告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开工;
    (七)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对不调整规模,不增大总概算,不降低技术标准的一般性变更,经设计单位同意,项目法人即可修改实施。如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有原则性变更或者总概算有增加的,必须报原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批准,方能变更;
    (八)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的施工计划,实行审批制;(九)研究解决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地方事宜;
    (十)组织并主持交工验收工作,呈报工程质量等级建议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编制工程后评估报告,组织后评估工作,将其成果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十六条  养护管理:
    (一)建立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接收完整的交工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
    (二)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所辖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专项工程大中修、加固、更新和改善,保障交通工程设施和路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各条(段)高速公路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检查考核一次,月末将检查结果报省交通厅。项目法人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的养护质量检查考核;
    (三)在每条(段)高速公路设一个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
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观测资料报省交通厅。调查掌握路面强度、破损率、抗滑系数、平整度以及桥涵构造物的状况,将数据汇总后年末报省交通厅;
    (四)大中修工程施工时,需要封闭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道时,应当在一个月前向省交通厅提出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方可施;
    (五)组织养护工程施工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齐全、醒目的施工安全标志;
    (六)高速公路沿线可绿化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可绿化路段的绿化率要求达到100%。对较大规模更新改造或改变绿化用地的用途时,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七条  通行费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以及批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二)向有关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收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申领《河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证》后,持证上岗;
    (四)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收费站标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五)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由省交通厅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核销。项目法人要加强票据管理,配备专管员负责票据领取、发放、销号等项工作,建立票据帐,做到帐帐、帐票、帐表三相符;
    (六)加强通行费财务稽查、票据稽查、廉政稽查、形象稽查和执行收费标准稽查;
    (七)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塑造良好的窗口形象:
    (八)通行费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向省交通厅报告调整原因和调整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九)协调辖区内高速公路统一收费清算和分配工作;
    (十)协调管理所辖高速公路运行监控和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交通厅和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项目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比照《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资、合作和股份制公司按照《外商技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省交通厅核备;
    (四)区别高速公路项目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连同项目法人单位的收、支决算一并报省交通厅核备;
    (五)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厅报送"通行费收入月报表""票证使用、结存"情况月报表";
    (六)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实行收支分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收取赔(补)偿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七)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报省交通厅审批;
    (八)每季末15天内向省交通厅报送每个项目的财务报表,每年末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其内容参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一章要求编写;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法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路政执法总队交办的事项。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干部管理:项目法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由省交通厅党组考察(包括年度考核)任免;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班子成由项目法人提出推荐意见,厅党组考察任免;项目法人的科级干部任免报省交通厅人毒气部门核备;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科级干部任免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备。合资、合作企业中代表省交通履行职权的人员由项目法人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查同意后,向该企业董事会和股份制推荐。
    第二十一条  人员调动:外系统和本系统调人和调出人员,凡涉及迁移户口的项目法人之间、不同项目法人管理的管理处之间人员调动,均需报省交通厅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法人管理的各高速公路之间的人员调动,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人事劳动管理:招工、统派人员、职称评定、工资福利保险等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或者下达。
    第二十三条  依据《河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实绩考核办法》,由省交通厅对项目法人和领导班子以及由厅党组管理的处级干部进行监督考核。根据项目法人的特点,增加以下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本省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六)收取通行费及其他收益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七)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及沿线服务质量情况;
    (八)债务偿还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意见制定项目法人和管理处两级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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