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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7-3-21 11:04:29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根据交通厅冀交字〔1999〕58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好"全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原则上实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要求,依据公路法、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项目办班子会讨论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高速公路管理实行项目法人领导下的分级制,实施两级管理"的模式,本着科学管理、争创效益的原则代表交通厅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路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条  按照公司化管理的思路,围绕资金融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收费还贷等几个方面,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重质量、讲效益、求发展、树形象,为宗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研究经营发展策略,制定远景规划。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制定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章、办法。
    3、加强同上级有关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联系,为自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以收费工作为中心,路政和养护工作为保障,经营开发为补充,搞好运营管理,争创一流效益。
    5、加强在建项目的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6、做好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如期还贷。
    7、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完善机构,精简人员,理顺关系,明确责权。本着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第四条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双丰收。

第二章  人事、劳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办负责核定所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岗位配备。
    第六条  项目办系统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由用人部门推荐,项目办考察,法人代表任免;各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由项目法人推荐,厅党组考察任免。
    第七条  人员调配:项目办内部人员调配,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办统一调配;招录用管理人员采用聘用制,由用人部门申报计划,项目办统一招聘,招录工勤人员采用合同用工方式,根据定编定岗方案,由用人部门拟定用工计划,报项目办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办统一招收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负责安置军转干部和复退士兵。
    第八条  项目办统一组织机关及管理处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工作。管理处负责组织其内部的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项目办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统一编制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由基层部门推荐申报,经项目办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后上报交通厅审批。第十一条统一制定岗位工资标准,审核上报劳资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计划统计、前期工作、项目后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纲要和省交通厅确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办中、远期规划。
    第十三条  统一制定、下达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确保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办计划部门是计统数据对外的唯一部门,各管理处按照项目办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报表,项目办汇总后上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开发新的建设项目。协助交通厅完成项目的立项。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等各项前期工作,履行国内外建设程序的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统一组织检查、督促项目国内外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由项目办负责统一实施,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投入正式运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世行,亚行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后评估。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合同的签订必须由项目办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使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统一负责督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不出现违约现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负责统一筹集项目资本金和国内外贷款,统一发行债券,并对资金实行调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为一级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处为内部会计核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统一建立通行费收入专户和还贷准备金专户,各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各项收入上缴专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概预算执行、合同支付、经费支出及其它财务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实施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第二十九条  统一负责管理通行费、路产赔补偿费及其它经营性收入票据的领取、发放、核销等工作。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对于在建项目,项目办为第一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建设管理处为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处处长为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与高速公路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折迁、地方工作协议书,营造高速公路良好的施工环境。建设管理处负责按协议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建设管理处依据合同文件对承包人、监理行使业主职权。项目办作为业主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依据交通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办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包干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一旦实施,一般不得发生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建管处提出变更方案,上报项目办审批。
    第三十五条  建管处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和报告,项目办组织主持交工验收,呈报工程质量等级建议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章  工程养护


    第三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养护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及制度计划,审批专项工程。大修工程计划,对养护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处负责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申报年度养护计划,按规定及时提交各种养护报表及技术资料,切实搞好公路养护,确保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八条  管理处要接收完整的交工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逐步建立养护数据库,在运营期间不断充实完善。
第三十九条  养护施工队伍通过招标择优选用,项目办负责组织工程养护招标工作,管理处负责组织招评标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统一调配大、中型养护设备;用于大、中型养护项目,实施养护设备费用核算。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期高速公路占地范围增建或改建工程项目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不允许全封闭施工。确需封闭一个及一个以上车道进行施工的,管理处应在施工前40天内向项目办提出申请,一并作出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待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批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办理《收费许可证》,组织通行费的收费工作。
    第四十四条  负责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制定及调整,并由项目办组织逐级报批。
    第四十五条  根据收费标准及交通量编制收费计划,下达收费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收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申领收费证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对收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收费稽查管理;组织跨路互查、联查,规范收费行为。
    第四十八条  组织开展收费站星级达标和"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提高收费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九条  负责与其它高速公路拆帐中心的协调工作。
  第五十条  协调管理高速公路运行监控和通迅工作。

第九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所)成立路政执法支(大)队,接受路政总队的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办由专人负责办理路政总队交办的事项,并检查、指导各支(大)队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办负责制定路政管理工作目标,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路政执法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组织路政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规范路政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路政执法队实行部门、岗位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准统一。
  第五十四条  路政执法支(大)队建立健全路产、路权档案,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路政执法支(大)队对路政工作情况和重大路政案件及时上报。

第十章  外事工作


  第五十六条  项目办统一负责对外联系、谈判和签约工作。按照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进行外国咨询公司的招、评标,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手续。管理处负责咨询工程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技术档案,出入境登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外国专家的更换必须报项目办批准,并报国际金融组织批复。
  第五十七条  统一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由管理处按照项目的评估报告上报年度国外培训计划,项目办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科技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着以科技服务于生产的原则,项目办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科研项目的立项实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制度。
  第五十九条  项目办对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制度向项目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二章  经营开发


  第六十一条  实施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独立核算。项目办成立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管处设立分公司。
  第六十二条  项目办对总公司实行目标管理。总公司根据每个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经营目标,实行定额包干。总公司的收入统一纳入还款计划中。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负责日常经营、项目开发、合同谈判等经营活动,其人事隶属管理处。
  第六十四条  总公司负责协调开发经营新项目以及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对分公司实行合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督促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履行法人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章  党、团、纪检、工会


  第六十五条  各管理处设党委、团委,所、站和服务区分设党团总支和支部。
  第六十六条  项目办党委、团委统一领导机关及各处的党建、团建工作,并负责制定党、团员及入党,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统一管理政工职称评定;组织召开党代会、团代会。
  第六十七条  各管理处设专门的纪检监察人员,隶属项目办纪委。项目办纪委根据上级纪检部门的安排制定纪检工作计划,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受理举报案件。
  第六十八条  机关及各管理处设立相应的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和上级工会的安排开展活动;组织召开项目办职代会。
  第六十九条  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计划,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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