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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技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05-9-9 12:34:24
内容:
项目办技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厅有关公路建设和养护实施办法,并按照世亚行贷款公路项目技术要求,对项目办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包括机电工程、设备)等工作进行技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及养护质量。
  第二条  技术工作管理实行技术责任负责制,分两级管理。项目办总工室为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办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及养护技术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建管)处总工办(或职能相当的科室)负责本处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及养护技术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项目办总工室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落实世亚行贷款高速公路项目技术要求,负责项目办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办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养护专项工程、大修及改扩建项目的技术审核。
  3、负责穿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科技、公路学会工作。
  5、领导交办的其它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建管)处总工办(或职能相当的科室)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项目办制定的各项技术管理办法,落实世亚行贷款高速公路项目技术要求,负责本处高速公路建设及养护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本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养护专项工程、大修及改扩建项目的技术初审。
  3、负责本处穿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初审工作。
  4、负责本处科技、公路学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实施意见》规定,凡项目办承办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世、亚行贷款公路项目建设程序及技术要求,作好前期技术把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规模,负责初审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上级批准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负责初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地震裂度评价报告及文物勘察方案等技术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批复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并参加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预算审查。
  第十二条  根据世、亚行贷款项目和国家指拉标法及有关规定,审核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文件,参加招标评标工作,审核项目资审报告及评标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期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办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重大技术管理工作如:重大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审核;建管处作为法人派出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建设期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初审高速公路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及方案变更。其变更申报程序为:由建管处组织技术专家和原设计单位对拟变更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并进行变更费用分析。由建管处向项目办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并附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技术文件和变更费用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办根据世亚行贷款协定、项目合同文件及项目批复概算,负责检查项目工程支付及概算执行情况;建管处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建管处及时向项目办报送项目技资情况报告,投资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工程支付与概算执行情况,以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办根据世亚行贷款协定及检查备忘录,负责审查管理处或建管处向世亚行提交的技术方面的各种报告;管理处或建管处根据世亚行贷款协定及检查备忘录及时编报技术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文件和项目后评估管理办法,项目办负责审核项目的交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项目后评估报告工作;建管处负责编制项目的交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项目后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运营期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办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大修及改扩建项目的计划、技术方案、竣工决算的审查;管理处负责编制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大修及改扩建项目的计划、技术方案、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根据现行的《公路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项目办负责审核穿越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负责审核大件运输,并按规定报省交通厅审批;管理处负责初审穿越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并督查穿越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办为华北片区公路工程造价联络网成员单位,负责收集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及养护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向管理处或建管处转发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及养护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处或建管处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项目人料机单价、高速公路造价、养护造价信息及需要新增定额的资料。

第六章  科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传达和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技工作的部署、法规及政策;管理处或建管处负责认真贯彻和执行项目办科技工作的部署、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负责制定科技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年度科技工作计划,检查各处科技管理工作、科技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处或建管处要按时向项目办汇报科技管理工作、科技项目进展情况及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着以科技服务于生产的原则,项目办负责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申报、科技项目经费的审批及专项合同的签订;管理处或建管处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研究经费必须按《项目办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建项目科技项目经费在项目批复概算研究实验费中列支,运营项目的科技项目经费从管理费中列支或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对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办法"规定向项目办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项目办依据"办法"对项目调整、指导并提出建议,以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的鉴定验收及科技进步奖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和各处要广泛收集科技信息,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攻关,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章  学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负责传达和贯彻执行省公路学会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管理处或建管处认真贯彻和执行项目办公路学会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第二十九条  项目办负责制定本单位公路学会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指导管理处或建管处公路学会工作;管理处或建管处落实项目办制定的公路学会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及时向项目办汇报公路学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办负责管理学会会员档案,按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及时发展新会员。管理处或建管处定期上报会员发展情况报表,负责发展本处会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组织学会会员积极撰写论文,积极参加省学会组织的各项专业技术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督促管理处或建管处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更好地发挥公路学会在本行业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二条  管理处或建管处要按时缴纳公路学会会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总工室负责解释。



加入时间:2003-7-12 22:27:46阅读次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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