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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项目办招标管理的补充规定 |
| 发表日期:2005-9-9 12: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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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安、京秦、京沪处、机关各科室: 为了建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及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项目办工程、设备招投标实际情况,现对项目办有关招标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办计划科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办招标的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招标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招标。由项目办或项目办委托有关代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图纸部分),招标文件参照有关规定,按批复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后,报交通厅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待批复后由项目办计划统计科组织具体招标事宜。评标结果上报交通厅。 三、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不到国家规定,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亦要求按照《交通厅项自办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及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细则必须上报项目办,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中标单位名单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辖范围,需分别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50万元人民币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3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二、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 ||
| 加入时间:2003-7-12 22:48:18 | 阅读次数: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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