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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优秀站长评比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05-9-9 12:34:24
内容:
项目办优秀站长评比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收费站的干部管理,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带动广大一线职工积极进取,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收费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办系统全体收费站站长。

二、评比办法


  第三条  评比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各处申报、项目办终评的原则。
  第四条  评比程序: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1.初评阶段:由管理处负责,严格对照项目办制定的优秀站长评比标准,结合收费站年终目标考评,对站长进行初评,对符合入选条件的站长进行排序,从中按名次推荐50%,连同初评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项目办。
  2.终评阶段:由项目办负责,对各处推荐的站长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包括:初评结果核实、理论(业务)知识考试、公开述职演讲(答辩)、民主评议、综合评比,从中产生前三等奖和鼓励奖。复审结果由项目办优秀站长工程活动领导小组最终评定后予以公布。

三、入选条件


  第五条  凡在考评年度内未发生下列情况的收费站,站长均有资格人选:
  1.因个人能力或工作态度等原因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或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理站内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正常情况下未能完成年度收费任务的。
  3.站内发生政治、经济及其它违法、违纪案件的。
  4.因收费站擅自违反上级人事、劳动有关规定导致职工上诉或发生劳动争议的。
  5.综合治理未达标或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6.在全站人员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司乘人员投诉,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暴光,经查属实,严重损坏单位形象的。
  8.严重违反国家收费政策、办法、标准及有关规定,发生"三乱的"。
  9.站内职工有贪污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被上级稽查,受开除处分的。

四、评比标准


  第六条  评比以站长个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为依据,同时注重收费站在收费任务、形象建设以及整体管理水平上取得的成绩。
  第七条  优秀站长评比按照思想品德(10分)、工作能力(20分)、工作态度(10分)和工作实绩(60分)四个方面以百分制进行考核打分,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加分条款。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加分:
  1.超额完成年度收费任务5%-10%(含5%),加3分;
  2.超额完成年度收费任务10%以上(含10%),加5分;
  3.站上主动查处一般违纪人员且有记录的,酌情加1-3分;主动查处贪污作弊人员的,每人次加5分;
  4.单位职工或集体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受到项目办及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每件次加3分;
  5.年度内收费站被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加3分;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
  6.年度内站长本人获项目办及厅级奖励的,加1分;获省、部级奖励的,加3分;获国家级奖励的,加5分;
  7.收费站集体或个人因事迹突出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3分;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5分;
  第九务凡有加分项目的,应在申报材料中附上文字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五、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项目办优秀站长工程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宋敬信
  成员:  赵玉明、王平、贾新民、郝建平、从宝华、裴世保、肖江声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优秀站长工程年度活动计划的编制、实施及优秀站长奖的评比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项目办人劳科。成员由项目办及各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六、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项目办设立"优秀站长工程活动基金",每年从通行费超收分成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门用作优秀站长工程各项活动的经费和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项目办优秀站长奖"每年评比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6名,其余为鼓励奖。项目办将对获奖站长给予奖励。获奖站长所在收费站将被授予相应的星级称号,享受相应星级收费站的奖励工资待遇、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  凡因第五条所列情形被取消入选资格或在本处初评中排名末位(含并列)的站长,第一年给予警告,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工作元起色或虽有起色但年终仍被取消人选资格或排名末位者,坚决予以撤换。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项目办人劳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加入时间:2003-7-12 22:41:22阅读次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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